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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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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甲、乙、丙三人共有座落於高雄之土地,出租於丁,月租金 60 萬元,丁因周轉困難,遲未給付。甲向法院提起 訴訟請求丁支付 60 萬元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無須與乙、丙共同起訴
(B)甲須與乙、丙共同起訴
(C)甲僅得按其應有部分單獨起訴
(D)該租金債權屬於可分之債權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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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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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1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蕥恩
高三上 (2015/03/01)
民法第821條本文: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本條就共有物所得行使的權利,除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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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vujrmp
大一上 (2017/05/03)
這題光用選項就可以篩選出來答案了....
檢舉
3F
Tim Maxwell
大一上 (2022/07/10)
這題應該是用連帶債權的法條
因為這是甲乙丙三人對丁有連帶債權,而金錢之債屬於可分之債。
應該是適用
第 285 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所以一人起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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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甲、乙、丙三人共有座落於高雄之土地,出租於丁,月租金 60 萬元,丁因周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