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甲主張債務人乙將其土地低價出售給丙,係詐害其債權之行為,故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撤銷其買賣行為。第一審判決准予撤銷,乙單獨提起上訴,嗣後乙又單獨具狀向法院聲明撤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間買賣行為之效力必須合一確定,此為必要共同訴訟
(B)乙上訴由形式上觀之乃有利於共同訴訟人,效力及於丙
(C)乙撤回上訴不利於共同訴訟人,唯有丙明示同意,方能發生撤回之效力
(D)甲必須以乙、丙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始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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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 Yo 高二下 (2019/10/20)
459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2/03/16)
回 Lin Tony 大大! 必要共同訴訟包含「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兩者區別,以下作為參考。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369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攤位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要旨: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係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言。查本件上訴人就備位聲明部分,對被上訴人及潘○熙二人之請求權基礎不同,且其等在法律上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其中一人被訴所受之本案判決對於另一人並無效力,訴訟標的於其二人間即非必須合一確定,自無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故第一審就上訴人所提先位聲明部分,僅判決被上訴人部分敗訴,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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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19)
第 56 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7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4/09/25)

第 56 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第 56-1 條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法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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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甲主張債務人乙將其土地低價出售給丙,係詐害其債權之行為,故以乙、丙為共同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