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公司為乙、丙公司之控制公司。甲公司行使控制力使乙公司以超出市價兩倍之價格,大量向丙公
司進貨,此項交易造成乙公司虧損達新臺幣 2.2 億元,且於年度終了前未給予乙公司任何補償。請問
下列何者非為得以自己名義向甲公司請求賠償之人?
(A)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計 15 個月之股東 A
(B)持有乙公司之債權達乙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一之債權人 B
(C)乙公司本身
(D)擔任乙公司之獨立董事計 18 個月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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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9), C(14), D(103), E(0) #687513
統計: A(13), B(39), C(14), D(103), E(0) #687513
詳解 (共 4 筆)
#1357789
§369-4III: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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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037
獨董未因此受到損害,實際上商法並不希望獨立董事過度與公司綁定,因此並未限制獨立董事拋售持股的規定(甚至希望全部賣掉最好),所以公司受損與獨立董事間不會有什麼關係。
這題縱然不知道選項亦可推理出來。
這題縱然不知道選項亦可推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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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992
D選項可以從獨立董事的功用去記,但他終究是董事,不是真正的監察單位或是權利人
⑴獨立董事設置目的
❗❇實務上係基於董監狼狽為奸之弊案層出不窮,為例監察單位善盡監督義務且強化專業性之審查,而設置獨立董事,深言之:
Ⅰ獨立性係指該董事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且就持有資格、持股、兼任均有所限制(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3條Ⅰ敘明)。
Ⅱ持股限制:不得為持股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涵蓋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名義控制持有)
Ⅲ兼任限制:不得兼任公司業務,且兼任獨董涵蓋本家不得逾越4家。
❗❇實務上係基於董監狼狽為奸之弊案層出不窮,為例監察單位善盡監督義務且強化專業性之審查,而設置獨立董事,深言之:
Ⅰ獨立性係指該董事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且就持有資格、持股、兼任均有所限制(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3條Ⅰ敘明)。
Ⅱ持股限制:不得為持股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涵蓋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名義控制持有)
Ⅲ兼任限制:不得兼任公司業務,且兼任獨董涵蓋本家不得逾越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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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獨立董事職權
Ⅰ董事職權
Ⅱ意見表達權(如有表示意見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當中仔細載明)
Ⅲ組成薪酬委員會
Ⅱ意見表達權(如有表示意見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當中仔細載明)
Ⅲ組成薪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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