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將房屋出賣於乙並交付之,但尚未完成移轉登記,乙已支付一半價金,其後該屋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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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NTU TA 國三下 (2024/01/10)
房屋交付已將風險移轉,並非給付不能。 cf 民法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移轉 買賣契約效力及於買賣雙方,乙已交由甲使用中,雖然未依法取得所有權,但甲受契約之拘束,仍應覆行契約之義務,繼續交付價金; 且雙方既已簽定買賣契約,甲若不給錢,乙得依債務不覆行之規定起訴之。 #此題不成立民法225: 民法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30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係向乙購買 A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