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5項: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團體協約法§6:勞資雙方應本誠實...
13 當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時多久,並經裁決認定違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