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立法院若認為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命令與法律牴觸者,其可採取何種措施?
(A)得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B)得向最高法院聲請解釋
(C)可直接予以廢棄或修正
(D)得經院會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行政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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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11), C(38), D(340), E(0) #646030
統計: A(232), B(11), C(38), D(340), E(0) #646030
詳解 (共 4 筆)
#93899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62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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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485
請高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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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818
第61條(行政命令審查之期限)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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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546
(A)得向司法院聲請解釋(X)
(B)得向最高法院聲請解釋(X)
(C)可直接予以廢棄或修正(X)
(D)得經院會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行政機關更正或廢止之(O)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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