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現行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關於憲法所定考試院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係採何種方式作成決定?
(A)獨任制
(B)合議制
(C)三讀會程序
(D)跨部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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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2875), C(276), D(72), E(0) #646032

詳解 (共 7 筆)

#2469804

整理一下:

行政院-獨任制(首長制) (行政院院會的決策由行政院長決定)

立法院-合議制 (每項法案都要經過全體立法委員表決)

司法院-合議制 (不論是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一般法院的合議庭都要經過互相討論,甚至投票或辨論才能決定)

監察院-合議制 (監察院會議由監察院長召開,但是監察院長和監察委員都有相同的投票權,決定監察院決策時,由投票決定)

考試院-合議制 (考試院會議由考試院長召開,但是考試院長和考試委員都有相同的投票權,決定考試院決策時,由投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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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767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考試委員目前是編列幾人呢?


因為 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考試院組織法  :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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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204
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銓敘兩部部長及保訓會主任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考試院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決定考銓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院會採合議制,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另除應出席人員外,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所屬部會副首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均應列席考試院會議。必要時,院長並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如考試院首席參事、秘書處處長、各業務組組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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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231
委員會都是合議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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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920
憲法是做比較粗略的規定
所以是以考試院組織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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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3013

立法院會已修正通過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改為7人至9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也從6年改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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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474
可以解釋一下為什麼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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