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中第 11 條有關機構安排,不包含下列那一項事務?
(A)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B)雙方成立「信心建立及貿易拓展機制」
(C)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D)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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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866), C(428), D(317), E(0) #646042
統計: A(165), B(866), C(428), D(317), E(0) #646042
詳解 (共 3 筆)
#1211859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略)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
人負責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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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148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第 11 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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