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B)訂定機關之名稱
(C)訂定之依據
(D)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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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3), B(218), C(431), D(5088), E(0) #1403212
統計: A(863), B(218), C(431), D(5088), E(0) #1403212
詳解 (共 4 筆)
#1459214
§ 154,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B
二、訂定之依據。........C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A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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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795
行政程序法第156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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