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證券交易法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監督,何者為正確組合?①發行人公開發行新股,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始得為之 ②發行人公開發行新股,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③公司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
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仍得公開發行普通股 ④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
先權之特別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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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1), C(61), D(9), E(0) #1655366
統計: A(5), B(11), C(61), D(9), E(0) #1655366
詳解 (共 4 筆)
#5034999
| 第 270條 |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 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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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4957
第 2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
,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
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
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
規定。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
行同意。
,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
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
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
規定。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
行同意。
(公開發行新股之限制)
第269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
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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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096
1. 公發發行新股,要經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 2. 證§22Ⅱ
公開發行新股,要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3. 公§269
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不得公開發行特別股
→但仍能發行普通股
4. 公§270
資不抵債,不得發行新股 →不能發行普通股以及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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