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證券交易法對於有價證券募集之監督,何者為正確組合?①發行人公開發行新股,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始得為之 ②發行人公開發行新股,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③公司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 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仍得公開發行普通股 ④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 先權之特別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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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1), C(61), D(9), E(0) #165536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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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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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4999
第 270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 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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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4957
第 2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
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
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
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
規定。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
行同意。
(公開發行新股之限制)
第269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
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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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096

1. 公發發行新股,要經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 2. 證§22Ⅱ
   公開發行新股,要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3. 公§269
    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不得公開發行特別股
 →但仍能發行普通股
4. 公§270
    資不抵債,不得發行新股 →不能發行普通股以及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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