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職務,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監護人應會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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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嫻嫻 大一上 (2021/06/08)
A選項應該有修法? I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II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修正理由: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按原法規定,親屬會議為監護監督機關,惟鑒於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之功能已日漸式微,本次修正以法院取代之,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故將第一項「會同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修正為「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另關於開具財產清冊之時期,原法並無規定,為儘速釐清法律關係,爰增訂監護人應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