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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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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 試題詳解
13 關於稅捐稽徵法之核課期間規定,依 110 年 12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下列何者為此次修 正所確定的內容?
(A)確定核課期間為除斥期間之性質
(B)確定核課期間不必有法律明文規定
(C)確定核課期間為消滅時效之性質
(D)確定核課期間不得因任何理由延長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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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0), C(10), D(1), E(0) #2966425
詳解 (共 1 筆)
ylc_s01124
B1 · 2024/06/16
#6132763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項,於110年修正...
(共 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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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下列所得稅之扣除額,何者並非基於量能課稅原則? (A)醫藥及生育費 (B)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C)財產交易損失 (D)納稅義務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2966426
15 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理由書表示:「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 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試問,該論述係涉及下列何者原則? (A)量能課稅原則(B)實質課稅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租稅法律原則
#2966427
16 下列何者並非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義務之法律效果? (A)課處行為罰(B)推計課稅 (C)稽徵機關證明程度之減輕 (D)課處漏稅罰
#2966428
17 熱門甲服飾店經人檢舉未開立發票,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指定稽徵人員乙依法對甲服飾店進行 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調查甲服飾店之營業所得,基於納稅義務人對於課稅事項負有主觀之舉證責任,乙可 要求甲服飾店提示帳簿 (B)乙因甲服飾店多次未提出帳簿,在調查仍不能確定課稅基礎後,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 之營業所得 (C)乙因甲服飾店多次未提出帳簿,欲依推計課稅核課甲之營業所得,倘若有兩種推計之方法, 乙可依其行政裁量權選擇其中一種方法 (D)乙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之營業所得,並可依此作為處以漏稅罰之基礎
#2966429
18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 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稽徵機關依該法規定所為之禁止處分,為行政罰法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納稅義務人對於主管稽徵機關之禁止處分不服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向該管稽徵 機關聲明異議 (C)主管稽徵機關對於禁止處分之作成並沒有裁量權限 (D)主管稽徵機關所為之禁止處分具有形式上之確定力後,納稅義務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以為救濟
#2966430
19 下列對於稅捐優惠之敘述何者錯誤? (A)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稅捐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 為限,不得過度 (B)稅捐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C)最低稅負制度之引進,即在避免因稅捐優惠之過度而導致稅捐負擔之不公平 (D)依據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稅捐優惠 之明文化規定
#2966431
20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 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該一獎金占罰鍰比例最高限度為: (A) 5% (B) 10% (C) 15% (D) 20%
#2966432
21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 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及扣 除額加上基本生活費差額之合計數 (B)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及扣 除額之合計數 (C)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標準扣除額應對準社會救助法中貧窮線之基準 (D)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財 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加上基本生活費差額之合計數
#2966433
22 德國人甲為海德堡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學生,於 2022 年 1 月寒假期間來臺灣之 A 法律事務所 實習兩個月,實習完後隨即返回德國參加國家考試。有關其於 A 法律事務所實習期間所獲得 之薪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非為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我國對其所得沒有課稅權 (B)甲為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我國對其全球所得有課稅權 (C)甲之實習薪資須依照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為就源扣繳 (D)甲之實習薪資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國是否有課稅權須依照臺德所簽訂之稅捐協定
#2966434
23 下列法條之論據基礎,何者並非基於防堵稅捐規避之考量? (A)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規定: 「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 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B)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1 項規定:「自 87 年度起至 106 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 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 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C)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 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 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D)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自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 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966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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