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行政機關作業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無特別規定,原則上為行政程序法規定之 2 個月
(B) 訴願法並無作業期間之特別規定,故訴願機關之作業期間,原則上為 2 個月
(C)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資訊提供時,機關之作業期間,原則上為 15 日
(D) 依檔案法規定申請檔案公開時,機關之作業期間,原則上為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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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2986), C(680), D(1092), E(0) #355398

詳解 (共 7 筆)

#402556
訴願法第8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 月。前項期間,於依第57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62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 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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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235
此題應該是錯在 → 訴願法並無作業期間之特別規定 ?
訴願法§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 ”二個月” 。

行政程序法§51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 二個月 ” 。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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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28945
訴願法第2條VS訴願法第85
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2個月
VS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

補充: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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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985
(A) 如無特別規定,原則上為行政程序法規定之 2 個月 <<行政程序法§51
(B) 訴願法並無作業期間之特別規定,故訴願機關之作業期間,原則上為 2 個月 <<訴願法§85
(C)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資訊提供時,機關之作業期間,原則上為 15 日 <<政府資訊公開法§12
(D) 依檔案法規定申請檔案公開時,機關之作業期間,原則上為 30 日<<檔案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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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88
久沒作真會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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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53
所以訴願作業期間 為三個月~~  看情況還可以延長 不得超過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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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4518
關於行政機關作業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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