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送達,下列何者正確? (A)送達於住居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應將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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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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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阿銘 高三下 (2021/06/22)
(B)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D)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 |
8F 陳品瑄錄事已上榜謝謝阿摩Q 大三下 (2024/06/28)
(A) 送達於住居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應將文書付與有訴訟能力之同居人
第 137 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B) 不能直接送達或行補充送達時,應將送達之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社區活動中心,並作送達通知書置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之門首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