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鑑定、勘驗與人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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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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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5/17)
「補充」 1⃣️、受託法官: 受託法官係指本案應在他法院管轄之地域行搜索、扣押或訊問證人等程序,而受本案審判長之委託,在該地行使搜索、扣押或訊問證人等程序之法官。 例如:本案為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案件,但應在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之區域內為搜索、扣押或訊問證人等程序,本案之審判長可能囑託高雄地方法院之法官代為執行,此時該受託之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就是受託法官。 2⃣️、受命法官: 採合議審判時,院方先指定較為資深,多是庭長級的法官為合議庭審判長,審判長再指定1位法官為受命法官,另指派第3位法官為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相當於案件承辦人,準備和調查程序由他一人包辦,對案情也最了解,審判長和陪席法官要待調查程序終結、看過卷證後,3位法官才聚首進行「言詞辯論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