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關於鑑定、勘驗與人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拘提之
(B)鑑定人原則上由其中一造當事人選任,並定其人數
(C)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D)鑑定人因行鑑定,不得聲請法院訊問證人,亦不得對於證人自行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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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栗子妹 國一上 (2019/06/04)
第329條:鑑定人不得拘提。第326條: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 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6/24)

(A)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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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吾寺 儻平郎 研一下 (2023/05/17)

「補充」


1⃣️、受託法官:

受託法官係指本案應在他法院管轄之地域行搜索、扣押或訊問證人等程序,而受本案審判長之委託,在該地行使搜索、扣押或訊問證人等程序之法官。
例如:本案為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案件,但應在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之區域內為搜索、扣押或訊問證人等程序,本案之審判長可能囑託高雄地方法院之法官代為執行,此時該受託之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就是受託法官。

2⃣️、受命法官:

採合議審判時,院方先指定較為資深,多是庭長級的法官為合議庭審判長,審判長再指定1位法官為受命法官,另指派第3位法官為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相當於案件承辦人,準備和調查程序由他一人包辦,對案情也最了解,審判長和陪席法官要待調查程序終結、看過卷證後,3位法官才聚首進行「言詞辯論庭」。

13 關於鑑定、勘驗與人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