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不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A)司法院副院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最高法院院長
(D)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統計: A(221), B(148), C(1709), D(339), E(0) #3295338
詳解 (共 7 筆)
最高法院院長依《法院組織法》第50條,係特任官,由總統任命,並無固定之任期;但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方得為最高法院院長: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或懲戒法院院長者。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
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或任實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一)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之任命程序,規定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此係憲法位階之明文規定,其效力最高。
大法官之任期為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其院長或副院長之任期與其大法官任期相同,而不受大法官終身職之保障。司法院正副院長之提名與同意權行使,併受同條第2項之規範,其任期係以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之程序,且須於大法官中指定之人,始得兼任。
實務上,立法院設有「全院委員會」審查總統提名之大法官人事案,審查程序包括召開公聽會、進行審查及最後之記名投票表決。近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人選,均依本程序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實例可參見民國114年(2025年)總統提名蔡秋明、蘇素娥等7人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之案例,立法院即依法進行人事同意權審查及記名投票表決。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之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此為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明確規範。
(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任命程序,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1項後段明文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檢察總長之任命程序,經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認定,其須經立法院同意係屬憲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無違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且其目的在於確保檢察首長之政治中立與超然性,以維護司法公正。
實務上,立法院接受總統咨文後,須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人事案,並經委員會議決同意後,該人事案才生效。現任檢察總長邢泰釗之任期於民國115年(2026年)5月7日屆滿,總統賴清德已提名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徐錫祥為新任檢察總長,立法院已排定於同年5月5日行使人事同意權案記名表決。
(三)最高法院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最高法院院長之任命程序,依 《法院組織法》第14條 之規定,最高法院院長係由總統直接任命,毋須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最高法院設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審判長,掌理民事、刑事上訴案件之審理。其職權包括法院之行政監督、法官調派、民事及刑事紀錄之管理、法庭座次、書記官配置及其他審判行政事項,均屬法院組織法上所定之職權。
最高法院院長之任命,係經由司法院院長提出人選,由總統直接任命,其程序與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不同。依司法院之說明,終審法院(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之人事案,係由司法院將人選薦送總統,再由總統行使法定人事任命權。此外,民國113年(2024年)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亦明確指出,終審法院法官(含最高法院院長)之任命,改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經過立法院同意。嚴格言之,此為總統專屬之憲法職權,不受立法院同意權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