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交通警察甲酗酒駕車,除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外,其主管長官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僅可追究公務員的懲處責任
(B)可以同時追究甲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C)僅可追究公務員的刑事責任
(D)須由懲戒法院決定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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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2052), C(74), D(189), E(0) #3295343
統計: A(104), B(2052), C(74), D(189), E(0) #3295343
詳解 (共 4 筆)
#6232644
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與刑事責任之競合
公務員之一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法上的身分義務並觸犯刑事法規,而同時產生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同時受到懲戒以及刑罰)。
舉例而言,公務員酒後駕車即可能構成:
1.刑法第185-3條之罪(刑罰)。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行政罰)。
3.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而受懲戒,或受服務機關懲處(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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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658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第2項(刑懲併行)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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