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的功能,是為了落實人民權利之維護
(B)目前行政訴訟採取三級二審制
(C)行政訴訟全部不採言詞審理原則
(D)行政法院之裁判種類,有判決與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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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14), C(2276), D(29), E(0) #3295350
統計: A(29), B(114), C(2276), D(29), E(0) #3295350
詳解 (共 9 筆)
#6313261
原則:書面審理
例外: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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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7157
C:
第 188 條 (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I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II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III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IV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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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724
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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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919
| (A) | 行政訴訟的功能,是為了落實人民權利之維護 | ✅ 正確 |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條,其立法目的明確包含保護人民權益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落實人民權利之救濟。 |
| (B) | 目前行政訴訟採取三級二審制 | ✅ 正確 |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自2012年9月6日起改採「三級二審」制。「三級」 係指法院層級: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二審」 係指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由事實審、法律審二個審級審結。 |
| (C) | 行政訴訟全部不採言詞審理原則 | ❌ 錯誤 | 這項說法過於武斷。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88條,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此為言詞審理原則之明文。裁定則可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上級法院在事實清楚時,依法也得實行書面審理。因此,行政訴訟係以言詞審理為原則,但容許例外。 |
| (D) | 行政法院之裁判種類,有判決與裁定 | ✅ 正確 | 行政法院就訴訟案件所為之判斷,依其性質可分為「判決」與「裁定」。判決是針對實體法律關係所為之終局判斷;裁定則是就程序事項或其他非實體爭議所為之決定。 |
? 結論
經過上述分析,僅選項 (C)「行政訴訟全部不採言詞審理原則」 的敘述與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符,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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