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法定財產制所定婚後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B)夫妻對於婚後財產可共同管理、使用、收益
(C)婚後財產之價值起算時點以購入時為準
(D)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之孳息,不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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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115), C(27), D(18), E(0) #1871284
統計: A(181), B(115), C(27), D(18), E(0) #1871284
詳解 (共 2 筆)
#3075436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民法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民法1022條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民法1030-4條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 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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