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誤乙為丙而殺之,是屬於何種錯誤之形態?
(A)客體錯誤
(B)打擊錯誤
(C)因果歷程錯誤
(D)禁止錯誤
統計: A(530), B(52), C(11), D(3), E(0) #1871288
詳解 (共 4 筆)
構成要件錯誤論(政大刑法組第一題、台北大第二題)
所謂錯誤,一言以蔽之就是主觀與客觀的不合致(主觀上所認識的犯罪事實與客觀上所存在的犯罪事實不一致),可以進一步細分為法律錯誤跟事實錯誤,在事實錯誤中,有客體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歷程錯誤,前兩者從法益侵害的相同與否又可分為等價錯誤即不等價錯誤,以下詳述之。
一、客體錯誤
所謂客體錯誤,係因為行為人誤認行為客體所致。若是等價的客體錯誤,則行為人之誤認在刑法上並不重要,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法益侵害之故意,而客觀上亦構成了法益侵害,故通說認為等價之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而構成故意既遂犯。若是不等價之客體錯誤,通說認為有阻卻故意的效果(林山田,上冊,頁418),例如行為人甲,因草叢的擺動而將草叢中乙所有之狗A誤認為是乙在草叢中,並向草叢開槍射擊。此時客觀上,甲之犯罪事實為毀損罪之客觀事實,但在甲之主觀中,則是殺人罪的故意。通說所謂阻卻故意是指阻卻毀損罪之故意,而構成過失毀損(因罪刑法定主義而不構成犯罪),但是因為甲主觀上具有殺乙的故意,客觀上亦有展現其主觀犯意之行為,依通說之著手理論(主客觀混合說),則甲已經著手,故仍構成殺人未遂罪。
二、打擊錯誤
所謂打擊錯誤,則是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並無誤認,但因手段上的不確定性(例如開槍、藥效等)而造成與行為人主觀不同的犯罪結果。在等價打擊錯誤中,通說(具體符合說)認為由於主觀上行為人之故意對象與客觀上受到法益侵害的對象不同,故對於受到侵害的客體構成過失犯,而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對象構成未遂犯,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而不等價的客體錯誤處理方式亦相同。但有少數說(法定符合說)認為,在等價打擊錯誤中,由於法律規定並未特定行為客體(例如殺人罪僅規定殺人,但未規定殺甲或殺乙),從法益侵害的角度來說,構成要件所要避免的是法益受到侵害,而不是只保護某人的法益不能受到侵害,故在等價的打擊錯誤中,不得阻卻行為人之故意,故應如同等價客體錯誤一般,構成故意既遂犯。(林山田,上冊,頁420~422)
三、因果歷程錯誤
由於在故意的內容中,行為人除了對於其行為及發生的結果要有故意及意欲外,對於因果關係也必須有所認識,故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的因果歷程與客觀上所發生的因果歷程不一致時,就會有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比較簡單的情形是,甲在崖邊將其仇人乙推下,預計乙會因為溺斃而死,不料乙係因頭部撞到崖底之石頭而死亡。對於此問題的結論,學界見解一致地認為仍構成故意既遂,但在論理上則有不同。有客觀歸責的角度認為(林山田,上冊,頁423),由於故意的內容不需要認識犯罪過程中的細節部分,故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應該放在客觀歸責下解決,故應視該因果歷程之異常是否重大(一般生活經驗的可預見範圍)而阻卻客觀不法,與主觀故意無關。亦有認為,所謂故意係指在行為時的故意,故不能因為行為後客觀上的因果關係偏離而影響到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而認為應在舊有的構成要件階層中,另加故意既遂歸責(並非判斷行為人所認知之事實,而是判斷在規範上是否被容許)來解決此種因果歷程偏離的問題。具體來說,只要行為人之主觀與客觀事實具有「規範重要性」的程度上重疊、相符即可,其他過於細節的問題在規範上應視為不重要。(蔡聖偉,頁175以下)
比較困難的情形則在於行為人有前後兩個動作時,例如甲向乙開槍,並以為乙因槍傷而死亡,隨後為了毀屍滅跡而將乙丟入河中,但事實上乙並非因槍傷死亡,而是溺斃。就此情形,有認為將前後相連的行為視為一整體行為,而甲仍構成殺人既遂。亦有認為甲的前後兩的動作應分別以觀,前行為構成殺人未遂,而後行為構成過失致死。亦有認為從客觀歸責的角度來看,行為人之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不重要,且最終發生之事實未超出可預見之結果,故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既遂。(林山田,上冊,頁424~426)
來源: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