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想像競合犯是數行為犯數罪而侵害數法益,從一重處斷
(B)接續犯是在時間、空間緊密之情形下所為之數個動作合而為一個行為
(C)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加重結果之發生為成立要件
(D)不作為犯,以行為人對結果之發生於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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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37), C(61), D(27), E(0) #1871296
統計: A(237), B(37), C(61), D(27), E(0) #1871296
詳解 (共 3 筆)
#3139737
想像競合犯:
1. 意義: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該當數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者,即屬刑法第55條前段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形,應從一重處斷。
2. 符合下列要件者,始構成想像競合犯:
(1) 僅一個單一行為:不限於作為或不作為,亦不限於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亦可。惟若一個行為是包括連續數個持續性動作,則成立接續犯而非想像競合犯。
(2) 必須侵害數個法益:若屬個人專屬法益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則以所有者之個數為準;若屬個人非專屬法益(財產),則以監督者或支配者之個數為準;若屬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均視為單數,即包括地視為一個法益。
(3) 必須因而觸犯數罪名:此之數罪名,不限於異種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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