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提議為之
(B)法規命令中應明定其授權依據
(C)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效力未定
(D)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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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6), C(195), D(24), E(0) #278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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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5 筆)
#5579778
第 152 條
I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II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158 第1項
I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而不是效力未定︰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1.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之法規命令無效事由中,僅第3款應經核准而未經核准一種涉及程序。其他程序違反,不在無效事由之列。因此,此等程序規定,應理解為訓示規定。
1.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之法規命令無效事由中,僅第3款應經核准而未經核准一種涉及程序。其他程序違反,不在無效事由之列。因此,此等程序規定,應理解為訓示規定。
2.在我國長期之法規飢渴狀態下,法規命令之制定須經事先公告及聽證程序,如有違反,即定性為違法之命令,並以無效待之,對法制作業效率及法律安定而言,皆為不可承受之重,恐非立法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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