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雖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但仍受民法等法律規定所保障
(B)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包含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
(C)不表意自由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
(D)國家若有限制不表意自由之必要,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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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13), C(46), D(53), E(0) #2782462
統計: A(296), B(13), C(46), D(53), E(0) #2782462
詳解 (共 2 筆)
#5170416
(A)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雖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但仍受民法等法律規定所保障
->J656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B)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包含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
-> J577、J656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依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意旨,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C)不表意自由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
(D)國家若有限制不表意自由之必要,應符合比例原則
-> J656 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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