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在路上拾得乙所遺失手提電腦一只,遂立即據為己有,甲可依下列何種方式取得該電腦之所有權?
(A)遺失物的拾得
(B)無主物的先占
(C)動產善意受讓
(D)動產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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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9), C(1), D(88), E(0) #1274600

詳解 (共 3 筆)

#3038523
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第 76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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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510
請問為什麼不能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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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052
13 甲在路上拾得乙所遺失手提電腦一只,遂立即據為己有
(A)遺失物拾得者若要依807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應先行803之招領報告義務,(並於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 第 803 條 (遺失物拾得者之招領報告義務)
1.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2.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民法 第 807 條 (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1.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2.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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