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債權人之撤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以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為限,始得撤銷
(B)債務人之行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亦得撤銷
(C)撤銷權之行使,限於聲請法院為之,不得以意思表示為之
(D)撤銷權自債務人行為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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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2), C(88), D(21), E(0) #1227435

詳解 (共 3 筆)

#1536526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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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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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055

(A) §244第一項,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以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為限,有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得申請法院撤銷之。

(B)§244第三項: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亦得撤銷不適用前兩項規定(不能申請撤銷)。
 (D)撤銷權自債務人行為時起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經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補充:
(C)撤銷權之行使,限於聲請法院為之,不得以意思表示為之。
這邊撤銷權為撤銷(訴)權,與民法第116條之「撤銷」不一樣,其為意思表示為之即可。而撤銷訴權則必須聲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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