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同意而使用與郵政、郵局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者:
(A)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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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605), C(332), D(4382), E(0) #232185

詳解 (共 3 筆)

#420554
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同意而使用與郵政、郵局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者: 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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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766
第四十一條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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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018
郵政法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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