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對憲法法庭之裁判等敘述,何者錯誤?
(A)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
(B)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C) 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D) 政黨被宣告解散,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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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3454), C(154), D(233), E(0) #390094
統計: A(128), B(3454), C(154), D(233), E(0) #390094
詳解 (共 7 筆)
#56812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9條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第30條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第29條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第30條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憲法法庭之判決,各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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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368
(B)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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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簡單來說大法官審理的不服,那誰來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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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006
請問ABCD的根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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