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國家安全會議所屬之國家安全局,依其組織法之規定,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憲兵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之責。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此外,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源自國家安全會議官網https://www.president.gov.tw/nsc/index.html
13.下列關於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之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依據《憲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