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規定,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非屬結構
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交易文件應以文字或情境分析說明交易損益之可能變動情形。下列何種商品得
以一次性之說明分析交易損益之可能變動情形?
(A)遠期外匯
(B)賣出選擇權
(C)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D)歐式觸及出場遠期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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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9), B(384), C(171), D(411), E(0) #2895593
統計: A(2389), B(384), C(171), D(411), E(0) #2895593
詳解 (共 2 筆)
#5492151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第二十五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非屬結構型商品之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銀行就商品適合度建立之內部作業程序,至少
應包含客戶屬性與交易目的評估、客戶分級與商品分級依據、商品風險分
類及風險集中度控管機制。
前項內部作業程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四、提供予客戶之交易文件應以文字或情境分析說明交易損益之可能變動
情形。除賣出選擇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
品類型須逐筆提供文字或情境分析外,其他商品得以一次性之說明分
析交易損益之可能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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