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違反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所為之處分者,主管 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 多少期間為限?
(A)3 個月
(B)6 個月
(C)1 年
(D)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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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1246), C(73), D(95), E(0) #1036126

詳解 (共 2 筆)

#2459700
第三十九條  (違法結合之行政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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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

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

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

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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