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 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何 種原則之拘束,而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A)民主原則
(B)法安定原則
(C)比例原則
(D)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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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12), C(1897), D(39), E(0) #1957723

詳解 (共 2 筆)

#3219107

釋字535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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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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