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何日起之利息?
(A)發票日
(B)提示期限之起始日
(C)提示期限之末日
(D)付款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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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205), C(80), D(1181), E(0) #3413556

詳解 (共 2 筆)

#6340418
來源 : 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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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6933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邏輯解釋: 你拿著支票去銀行要求換成現金的那個動作,就叫「付款提示」。

如果那天銀行跟你說:「對不起,這張票沒錢(跳票)」,那麼從這一天開始,這筆債務就正式進入了「欠錢不還」的狀態,利息當然也是從這一天開始計算,因為這才是債務人真正違約的那一刻。

(A) 發票日:
發票日只是這張票「誕生」的日子。如果這是一張遠期支票(例如 5 月 1 日才到期),你不能在 4 月就要求算利息,因為債務還沒到期。

(B) 提示期限之起始日:
提示期限(例如 7 天內)是你可以去領錢的「區間」。你還沒去領錢之前,不能假設對方不付錢,所以不能算利息。

(C) 提示期限之末日:
如果你在提示期限的第一天就去領錢被拒絕,利息就該從第一天算,不需要等到期限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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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05723
未解鎖
第133 條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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