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者,罰則為何?
(A)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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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3598), C(33), D(411), E(0) #2897565

詳解 (共 4 筆)

#5599744

罰鍰

處罰單位

 

 

 

 

 

 

 

 

30萬~150萬

 

ㄧ、郵政儲金利率應以

年率為準

揭示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非依法院之裁判、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其他法律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
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
       (1)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投資限額、對象、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 會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及 中央銀行定之 
       (2)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 會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其 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中央銀行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50萬-250萬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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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8224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6條》中華郵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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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434
故意不回答上級隱匿不誠實,故意不回答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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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089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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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40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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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6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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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7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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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6條罰則的部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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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87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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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6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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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3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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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第 26 條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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