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郵政法規定,郵政公司有關郵政、郵局之名稱專用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任何人無論如何皆不得使用
(B) 該名稱專用權範圍包含郵政、郵局之中文及外文
(C) 該名稱專用權包含與郵政、郵局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
(D) 該名稱專用權係用為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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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7), B(70), C(64), D(291), E(0) #2764742

詳解 (共 4 筆)

#5046190
郵政法 第七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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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4579
第七條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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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9360
郵政法第七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資料來源:
https://www.post.gov.tw/post/FileCenter/post_ww2/law/laws_b_a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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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1980
第五條之一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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