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所謂處分,係指下列何種行為?
(A)不動產事實上處分行為
(B)給付不動產之債權行為
(C)物權處分行為
(D)不動產收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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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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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捷閔 高三下 (2014/03/20)
(一)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之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之義務。例如:因買賣契約之作成,出賣人負有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第348條)。 (二)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雷尼雅 國二上 (2014/10/10)

§759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3F
judy5072811 幼兒園下 (2016/02/09)
請問A不行的原因是??
4F
fuji7463_108初 高二上 (2021/11/30)


A 不行的原因是與物權(某物之權利,非指物體,是指物體的權利,例如某塊土地的所有權,某塊土地的地上權)無關


( B ) 例如交付某間房屋、交付某塊土地


( C ) 例如移轉土地所有權、 移轉地上權


( D ) 例如摘取土地上木瓜樹的木瓜


A B D 在沒有登記時,所有權人也可以做,與登記無關,算普通常識啊 ;移轉所有權、 移轉某物的權利,不是隨隨便便的,不是一件小事,很隆重,要土地或房屋有登記之下,才會發生物權移轉的法律效果,不然就只是一般的債權行為而已。


( C )物權處分行為

是在處分一物之權利,不是在處分一個物,前者例如一物的所有權移轉,後者例如把我的床拆成木頭,前者為法律上行為,後者非關法律(事實上的處分)。

13.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所謂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