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房屋與基地所有權人間之優先購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地出賣時,其優先購買權人,以地上權人及承租人為限
(B)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為意思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C)優先購買權,須依出賣人與第三人所定私契上約定之買賣價格、給付時期、給付方式等同樣條件為之
(D)此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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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9), C(21), D(38), E(0) #52804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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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04條(基地優先購買權)

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Ⅱ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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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上權人、承租人、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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