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我國乃法治國家,為使法律規範處於一個安定而穩固的狀態,我國建立「大法庭制度」,此制度對我國司法審理制度造成何種影響?
(A)大法庭制度乃是在原有民、刑事訴訟三級三審制度下,增加最終審法院
(B)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也稱為大法庭制度,增加大法官直接審理案件之權力
(C)大法庭制度當事人可聲請開庭解釋爭議,乃實踐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
(D)大法庭制度可以在原有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下,增加大法官審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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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7), C(75), D(57), E(0) #3105961
統計: A(17), B(17), C(75), D(57), E(0) #3105961
詳解 (共 4 筆)
#5824133
憲法訴訟帶有一定之救濟目的,而大法庭應當是一個純粹的客觀訴訟。
(一)兩者定位不同
憲法訴訟=>終局判決
大法庭裁定=>中間裁定,供給最終審法院判斷的基礎
(二)想要的目的不同
憲法訴訟=>維護憲法,統一憲法法秩序
大法庭=>僅維護法律,統一法律秩序
(三)作成機關不同
憲法訴訟=>乃交由專職憲法訴訟之大法官
大法庭裁定=>皆由法官們組成,且多系由終審法院之法官組成討論
(二)大法庭裁定內容可否作為憲法訴訟之標的
憲法訴訟規定=>僅得對終局之判決提起憲法訴訟
大法庭裁定=>僅是一個中間裁定,不符合法規之要求。因大法庭裁定與判例相似,皆有一定對下級審法官拘束力,故而在法官提起釋憲時,或可類推適用方式使法官得就大法庭裁定提起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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