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信託財產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信託財產須可依金錢計算其價值之權利
(B)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即移轉登記於受託人名下
(C)只限於信託成立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財產權
(D)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該信託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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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 C(68), D(21), E(0) #3709837

詳解 (共 4 筆)

#7432458
答案是 (C)。信託財產不限於信託成立時委託人交付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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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信託法》規定,委託人信託後取得的財產或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滅失或其他事由所取得的財產(即信託財產的代位物),皆屬於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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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318
第 9 條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
(共 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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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548

存續期間若受托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取得的財產權 也屬於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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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621
歷屆類似考題加強重點
在「信託法規」中,關於信託財產的特徵,以下兩點也是極高機率出現的複習考點:
  1. 名義所有與實質所有: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在「名義上」屬於受託人,但在「實質利益上」屬於受益人。因此,信託財產絕非受託人的自有財產。
  2. 強制執行的禁止:原則上,委託人的債權人、受託人的債權人,皆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除非是信託前已存在的權利,或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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