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發起及籌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發起人數為五十人以上
(B)各機關成立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不以一個為限
(C)機關公務人員人數未達三十人者,不得加入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D)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應冠以各該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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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46), C(64), D(762), E(0) #165701
統計: A(21), B(46), C(64), D(762), E(0) #165701
詳解 (共 2 筆)
#705005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10條
I.公務人員協會之發起及籌組,依下列規定: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一)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經各該機關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
發起;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經各該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三十 人以上之發起,得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機關公務人員人數未達 三十人者,得加入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 各直轄市、縣 (市) 經行政區域內地方機關之公務人三十人以上
之發起,得籌組各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三)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應 冠以各該機關名稱;各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應冠
以行政區域名稱。
(四) 各機關成立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一個為限。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一) 依本法成立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
務人員協會數超過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
關總數五分之一時及各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
過直轄市、縣 (市) 總數三分之一時,得共同發起、籌組全國公務
人員協會。
(二)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名稱。
II.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其所屬機關、各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地方機關
之公務人員會員,得於服務機關內組成各該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之分會或各該直轄市、縣 (市)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分會。但同一機關以
設一分會為限。
III.前項分會受其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指導處理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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