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發起及籌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發起人數為五十人以上
(B)各機關成立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不以一個為限
(C)機關公務人員人數未達三十人者,不得加入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D)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應冠以各該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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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46), C(64), D(762), E(0) #165701

詳解 (共 2 筆)

#705005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10條
I.公務人員協會之發起及籌組,依下列規定: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一)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經各該機關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 發起;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經各該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三十 人以上之發起,得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機關公務人員人數未達 三十人者,得加入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 各直轄市、縣 (市) 經行政區域內地方機關之公務人三十人以上 之發起,得籌組各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三)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應 冠以各該機關名稱;各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應冠 以行政區域名稱。
        (四) 各機關成立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一個為限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一) 依本法成立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 務人員協會數超過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 關總數五分之一時及各直轄市、縣 (市)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 過直轄市、縣 (市) 總數三分之一時,得共同發起、籌組全國公務 人員協會。
       (二)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名稱。

II.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其所屬機關、各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地方機關 之公務人員會員,得於服務機關內組成各該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之分會或各該直轄市、縣 (市)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分會。但同一機關以 設一分會為限。

III.前項分會受其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指導處理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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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05

第 9 條
公務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A-->30人以上B各機關成立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一個為限C未達三十人者,得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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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7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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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發起人數30人以上(B)各機關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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