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背書之塗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視為背書不連續
(B)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免其票據責任
(C)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D)執票人因過失而塗銷背書者,不影響其被塗銷之背書人之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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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3), B(243), C(169), D(171), E(0) #2197433
統計: A(1143), B(243), C(169), D(171), E(0) #2197433
詳解 (共 2 筆)
#3817532
第 37 條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
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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