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某甲漏報 98 年度綜合所得額 5 萬元被國稅局查獲,依照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 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可以自動補申報加息免罰
(B)某甲屬輕微漏稅之情況,只需補稅,不予處罰
(C)須加計利息課稅並處罰
(D)須加計利息課稅但不處罰
統計: A(16), B(94), C(54), D(22), E(0) #248104
詳解 (共 3 筆)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免予處罰:
一、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
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
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二、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之
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
調查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
之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
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
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
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
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
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購買之農地,因土
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於八十九年一月
二十八日以後,未向該農地登記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登記請求權,
而將土地移轉於第三人所獲取之所得。
四、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三款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
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 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前項第一款規定自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此B選項所說的「輕微漏稅」的定義是指多少金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