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特殊教育對象中聽覺障礙學生係指其聽力損失在幾分貝以上?(A)25(B)55..-阿摩線上測驗
1F 劉慧慈 國二上 (2012/02/13)
聽覺障礙最基本的分類方式。 (1) 我國「(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3) 的分類 1. 輕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25分貝以上,未達40分貝者。 2. 中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40分貝以上,未達60分貝者。 3. 重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60分貝以上,未達90分貝者。 4. 全聾 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 (4) 我國中度聽覺障礙者 1. 輕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55-69分貝者。 2. 中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70-89分貝者。 3. 重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 (5) 美國「(6) 伊利諾兒童委員會」(7) 的分類 1. 輕微聽覺障礙者(slight loss) 聽力損失在27-40分貝者。 2. 輕度聽覺障礙者(mild loss) 聽力損失...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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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elody Lin 高二下 (2013/04/12)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五條 (101.9.28修正)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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