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甲贈與A機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為單獨行為,僅甲負擔給付義務
(B)贈與為契約,不須得到乙之允受
(C)若因甲之輕過失致A機車滅失,甲不負擔給付不能責任
(D)甲將機車讓與給乙後,仍得任意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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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 B(103), C(1311), D(92), E(0) #1988919

詳解 (共 5 筆)

#3380429

【除錯】

(A)贈與為單獨行為,僅甲負擔給付義務→贈與是為契約,非為單方行為,實屬「單務契約」。

【判決摘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282 號民事判決】
贈與本即屬無償且不具對價性質之財產移轉,即便附負擔之贈與,亦僅係賦予贈與人能在受 贈人違反負擔時,有再次思考並選擇撤銷贈與之權利,仍係以贈與為主、負擔為從之單務契約,並無兩相對酬或互為對價之性質,亦不改贈與為無償給予之本質,且贈與本為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之自由處分權限。


(B)贈與為契約,不須得到乙之允受 →須得受贈人允受方為成立。

☆第四百零六條 (贈與之意義及成立):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C)若因甲之輕過失致A機車滅失,甲不負擔給付不能責任→因贈與係屬無償契約,故民法上課予贈與人較重之責任始負給付不能之責。亦即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對受贈人負給付不能責任。

☆第四百十條 (贈與人之責任):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D)甲將機車讓與給乙後,仍得任意撤銷贈與→甲已移轉,故原則人應不得撤銷其贈與。

☆第四百零八條 (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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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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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 對於受贈人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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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0 條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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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單務契約 B.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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