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藥事法施行細則中對於藥商管理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親自主持藥局業務之藥師、藥劑生,均應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其不在場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
(B)藥商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C)藥商聘用之管理或監製人員,因解聘、辭聘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其任務而未另行聘置時,應即停止營業,並申請停業或歇業之登記
(D)西藥販賣業者,由藥劑生駐店管理時,其營業項目應加註不販賣麻醉藥品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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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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