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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藥事法施行細則中對於藥商管理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親自主持藥局業務之藥師、藥劑生,均應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其不在場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
(B)藥商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C)藥商聘用之管理或監製人員,因解聘、辭聘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其任務而未另行聘置時,應即停止營業,並申請停業或歇業之登記
(D)西藥販賣業者,由藥劑生駐店管理時,其營業項目應加註不販賣麻醉藥品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國二上 (2014/02/13)
藥事法施行細則 (A) §18 (B) §15 II →前項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海苔可樂 高二上 (2017/07/13)

藥商:15天內  每次停業不可超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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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簡伯丞 大一下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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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洪峻澤 大三上 (2023/07/07)

停業或復業,這部分要釐清比較一下!
藥事法第27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5條:
1.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包括藥商登記事項之變更自行停業復業歇業
2.前項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因此如果是一般情況下藥商自行申請的復業,為15日內

藥事法第27-1條: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 此為附帶條件主管機關沒有核准繼續停業的藥商,需在停業期滿前30日內申請復業

13.藥事法施行細則中對於藥商管理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親自主持藥局業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