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 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倘若機關辦理此類以競爭方式 決定當事人之契約,未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則該一契約之效力為: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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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8), C(17), D(73), E(0) #203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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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6317
第141條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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