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專責主管所掌理之事務,不包括下列何
者?
(A)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
(B)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
關之風險
(C)稽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D)督導向法務部調查
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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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0), C(311), D(58), E(0) #2291531
統計: A(19), B(20), C(311), D(58), E(0) #2291531
詳解 (共 3 筆)
#5590799
(C) 稽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稽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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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9509
銀行洗錢 第7條
前項專責單位或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一、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三、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B)。
四、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五、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六、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A),包括所屬金融同業公會所定並經本會准予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七、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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