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不符合公立幼稚園招生名額內優先入園的資格?
(A)具原住民身分的幼兒
(B)危機家庭的幼兒
(C)父母通報疑似障礙的幼兒
(D)特殊境遇家庭的幼兒。
統計: A(182), B(1032), C(3364), D(150), E(0) #29139
詳解 (共 10 筆)
優先入園說明:
教育部協調各縣市政府將「身心障礙幼童」、「低收入戶幼童」、「中低收入戶幼童」、「原住民幼童」、「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五種身份列為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對象
有關危機家庭,僅找到100年台北市優先入學的資料
其餘的好像是依各縣市可再另行規定
奇怪就是這考題是桃園的題目
反而找不到桃園的資訊 囧rz
*優先入園
1.優先入園資格
設籍臺北市(除下列第5款)符合下列資格其一之幼兒,於招生名額及
優先入園時間內至學區內設有附設幼兒園之市立國民小學或其他市立
幼兒園出具戶口名簿正本及各項證明文件,得申請優先入園登記,逾
時視同放棄。
(1) 身心障礙幼兒、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原住民幼兒及特
殊境遇家庭子女。
(2)危機家庭幼兒。
(3)父或母一方為中、重度身心障礙者之幼兒。
(4)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入園之身心障礙
幼兒,其適齡之兄弟姊妹得與其同時就讀同一幼兒園,但額滿幼兒
園以專案申請方式辦理。
(5)市立國民小學及市立幼兒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得優先隨
其父或母就讀於所服務市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或市立幼兒園。
(6)育有多胞胎(含雙胞胎)家庭之年滿5足歲幼兒。
(7)父或母一方「原屬國」為外國籍之年滿5足歲幼兒。
(8)第2胎(含)以上年滿5足歲幼兒。
*順位 優先資格
1 身心障礙幼兒、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原住民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五種身分並列第一順位)
2 危機家庭幼兒
3 父或母一方為中、重度身心障礙者之幼兒
4 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幼兒且就讀該校(園)之幼兒
5 市立幼兒園或市立國民小學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子女
6 多胞胎(含雙胞胎)家庭之年滿5足歲幼兒
7 父或母一方原屬國為外國籍之年滿5足歲幼兒
8 第2胎(含)以上年滿5足歲幼兒
台中市政府101.3.22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又同條第四項明定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臺中市政府為具體照顧弱勢族群學齡前幼兒之受教權,並為臺中市各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及招收不利條件幼兒有一致性規範,爰訂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及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將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身心障礙幼兒、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或華裔之幼兒、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等十項,列為臺中市各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公立幼稚園招生優先入園資格
1、身心障礙幼童
2、原住民幼童
3、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
4、低收入戶
5、中低收入戶
請問 危機家庭幼兒是指?
c選項是因為疑似所以不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