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公立幼兒園招生 低收、身障等優先入園
無照〔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104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將招生,教育部今提醒,低收、中低收、孩童或父母身障、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等6類小朋友可優先入公幼,家長可注意各地方政府資訊及早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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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低收入戶子女。二、中低收入戶子女。三、身心障礙。四、原住民。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低收入戶子女。二、中低收入戶子女。三、身心障礙。四、原住民。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13. 下列何者不符合公立幼稚園招生名額內優先入園的資格? (A)具原住民身分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