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2條
一、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二、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13. 下列何者非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 (A) 公司(B) 同業公會(C) ..-阿摩線上測驗